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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表示二手房转让缴完个税才能过户

2006年07月29日08:04   来源:西本资讯
摘要:
    “这不是出台新政策,而是对1994年原有规定的完善和细化。”昨天,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处有关人士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这样表示,这次下发的二手房下月开征个税的通知明确要求,税务机关应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二手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事实上,这就是要求缴纳个税和房屋过户要挂钩。
  【现场】
  二手房交易尚未升温
  新政出台后,昨天下午4点钟,记者来到了和平里北街市国土资源局的一站式服务大厅。与往常相比,这里并没有出现人头攒动,抢着办理二手房过户的景象。
  记者在大厅里看到,在东城地税的契税征收窗口,这里没有纳税人办理业务,柜台内一位税务干部告诉记者,目前他们还没有接到新通知,并不知道什么时候执行新规。在对面的市建委房屋登记窗口,工作人员表示,他们还不知道届时个税是否要和过户挂钩。整个大厅里的纳税人和往日相比并没有明显增多。
  【追访】
  北京地税将制定实施细则
  记者昨天就此通知的执行采访北京地税相关负责人士,对方表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接到正式的文件,但一定会抓紧时间认真讨论研究,制定实施细则,依法加强征管。
  解读1
  是对原有规定的完善和细化
  按照该通知的精神,此前是否缴纳个税都不影响二手房过户的局面将发生改变。纳税人将来缴纳了房屋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之后,才能完成房屋过户。
  税总方面强调,对转让二手房所得征收个税,是个人所得税法的一项基本规定。从1994年起就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1999年,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征收个税的一些特殊情况规定了优惠政策,但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个税的基本政策始终没变。本次《通知》,并不是出台新的政策,只是对原有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解读2
  规定具体便于征纳双方操作
  这样做是因为,随着二手房交易逐渐活跃,税务机关在对二手房交易所得征收个税的过程中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有:二手房交易发生的相关费用有关扣除的规定不够明确、详细,各地执行不一;二是一些纳税人瞒报交易价格,或不能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房屋交易信息,依法征税的难度较大;三是一些地区对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到位,造成税收收入的流失。本次《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问题,以利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
  税务总局方面解释,通知主要体现几大原则。一是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对二手房交易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近年来一些地方二手房交易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够理想,其中规定不够具体,征管程序不够严密是一个原因。二是完善有关规定。原有规定不够具体,《通知》区分不同类别房屋分别规定其原值,允许合理扣除按揭购房贷款利息和装修费用等,使政策更具有操作性,同时减轻了纳税人的税负。三是便于征纳双方操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如《通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明确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通过这些措施增强了税收执法力度。
  解读3
  个税将和营业税一并办理
  通知明确要求,税务机关应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地方税务机关暂时没有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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