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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未来有可能再次沦为大财政的附庸?

2007年07月03日09:23   来源:西本资讯
摘要:

    6月29日,财政部新闻办公室发布了“财政部就发行特别国债购买外汇相关问题答记者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称,发行特别国债购买外汇后,将增加央行持有的国债,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提供一个有效的工具。央行通过逐步卖出特别国债调节货币供应量,缓解流动性偏多的问题。央行卖出特别国债时,金融机构等国债投资方可以购买。有关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按照目前直接将特别国债发给央行的方式,央行将从资产负债表上划出2000亿美元外汇资产的同时,记入一笔1.55万亿元人民币的特别国债资产,作一次性记账处理。之后,财政部将2000亿美元外汇资产注资国家外汇投资公司;而央行将利用增加的1.55万亿元特别国债作为公开市场的工具,发售给投资者。

    特别国债发行如此操作,则完全印证此前一些分析人士的担忧:央行货币政策独立性将由此慢慢被侵蚀掉。因为《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很显然,特别国债就属于其他政府债券行列。此债券一旦发行,则开了财政可以向中央银行透支的恶性先例,破坏了现有的金融管理体制,为今后可能发生的恶性通胀埋下伏笔。

    在上个世纪80年代,困扰中国经济的一个顽疾就是恶性通胀,其根源就在于当时“大财政,小银行”的金融管理体制,当时由于实行财政包干制,地方财政日子好过,而中央财政入不敷出,中央只有靠银行印票子过日子,恶性通胀自然是情理之中。在1994年财政分税制之后,稳定大额的财税来源集中到中央,而地方上财政开始困难了,但地方政府显然没有印钞票透支银行的权力,所以中国经济在1994年之后,由于银行信用扩张造成的通胀问题,靠中央铁腕手段完全能够解决。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以市场为导向的金融宏观调控体制的初步建立。《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法》是一部与国际接轨的中央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严格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政府财政透支,不得向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中国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独立性。

    从这一点上看,此次特别国债如果直接由央行包销,等于是违法行为。从目前来看,由于财政收入充裕,政府当然不需要通过向央行发国债的方式来弥补财政亏空,在分税制的条件下,由于集中了中国最稳定最主要的财源,中央根本没有这样做的必要。但规矩一坏,前景堪虞,因为谁能担保未来中央财政一定不会出现巨额赤字?既然以前能够发特别国债给央行换来外汇搞投资,这次为何不能再发个特别国债弥补政府亏空?先例既开,来日自然就有效仿者。目前汇率制度下,央行其实没有多少货币政策空间了,如今财政部又来一手特别国债直接由央行包销,那么中国央行所剩无几的独立货币政策空间还有多少?实际上财政部此项动作已经开了破坏现有金融管理体制的先例,以后还有多少惯例要被打破?现有金融管理体制长此以往将会变成什么样子?

    巴西的一只蝴蝶拍拍翅膀,就有可能在北京刮起一场暴风雨,一场大的危机往往起始于很久以前一件不起眼的违章事件。看似图省事的违规操作以为可以“下不为例”,但实际上已经为未来的巨大灾祸埋下种子。

    最终分析结论(Final Analysis Conclusion):

    此次国债发行程序确定非同小可,实际上是中国金融管理体制变化的一个先兆。如果说为解脱外汇储备管理责任就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事情,有可能使央行在未来再次沦为大财政的附庸,恶性通胀的梦魇有望再次光临中国经济。此次的特别国债,还是采用市场化发行的方式比较好,就算是保留中国那一点来之不易的规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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