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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将对金融国资企业转让制定新规

2007年08月27日08:13   来源:西本资讯
摘要:

    新干线讯:据《经济观察报》报道,财政部将在9月份召开座谈会,对《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进一步的讨论。据知情者称,起草这份文件旨在规范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据悉,财政部将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权限下放给地方财政部门,做到“谁出资,谁负责”。这份文件规定,对于上市金融企业,不超过10亿股的,3年内净转让累计超过总股本5%;对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3年内累计净转让5000万股或超过总股本3%的;在上述基础上转让股份还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涉及国民经济关键行业的,还应事先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转让方为上市公司国有参股股东,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需报批同级财政部门。同时,转让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价格不得低于当天股价的加权平均价格。

    对于场外直接协议转让,文件规定,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或因资产重组,经相关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非上市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股份。根据这份正在征求意见的文件,协议转让的价格确定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如果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文件同时明确,国有独资金融企业所属子公司在实施资产重组过程中,拟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且转让方和受让方为集团公司内部全资企业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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