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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认定标准

2007年09月06日07:22   来源:西本资讯
摘要:

    针对频发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案件,证监会已制定了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认定标准。在法律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司法解释讨论稿已在征求意见。

  根据证监会昨日公布的信息,证监会在法律规定基础上,制定了《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和《市场操纵认定办法》,已在业内试行一段时间。

  其中,《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对内幕人的认定作了细化,补充了内幕人、内幕信息的范围,对当然内幕人、法定内幕人、规定内幕人和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者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合理划分。

  《市场操纵认定办法》将一些典型的操纵手法,如虚假申报、抢先交易、蛊惑交易、特定交易、尾市交易操纵等行为纳入了认定范围。

  为配合两个办法执行,证监会近期还组织了对此类案件如何认定的专题培训,希望通过该次培训加强稽查能力。证监会要求证券稽查干部不断提高反应速度,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形成证监会机关、证券交易所、派出机构“三位一体”的执法体制。

  在此次培训中,证监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范福春要求证券稽查人员确立“敢”字当头依法办案的理念,在实践中提高战斗力。

  目前,*ST金泰(600385.SH)连续出现的42个涨停板吸引了整个证券市场的关注。山东证监局一位人士昨日表示,该局正在认真关注该股票,但对于是否涉及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则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监管,“交易所会根据他们的判断向证监会递交认定,由证监会来调查”。

  除了行政办法,司法层面的工作也已经展开。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案件司法解释的出台工作已经于数月前展开,并出炉了讨论稿版本,正在征求意见中。

  “六七月份就开始了,我参与过讨论稿的意见反馈。”一位知情人士昨晚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高法与证监会有沟通,对于证监会提出的认定标准会合理吸取的。司法解释的这份讨论稿是全新的,但是与世界先进水平还是有一定差距的。”

  “没有这个司法解释,即使证监会认定了,投资者也不能起诉。”一位多次打赢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律师表示。

  此前据《财经》杂志网络版报道,根据今年新的文件精神,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时,范围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同样可以在法院立案。

  报道称,今年5月30日至31日在南京举行的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指出,关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案件的审理问题,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投资人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相关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是次会议后,奚晓明的讲话精神已经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文件下发到全国各级法院。

  2001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通知,宣布对于股民针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行为提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暂不受理。(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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