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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吴航不锈钢VOD精炼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获批

2025年06月18日14:12   来源: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摘要:关于福建吴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VOD精炼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榕环评〔2025〕15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福建吴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VOD精炼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福建吴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福建吴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VOD精炼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经组织技术审查,并征求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福建吴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VOD精炼炉改造项目位于福州市长乐区营前工商路110号福建吴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营前厂区内,拟对现有VOD精炼炉进行改造,将VOD精炼炉公称容量从70吨提升至80吨,将VOD精炼炉抽真空系统从蒸汽喷射泵改为干式机械泵,项目不新增产能,VOD精炼的奥氏体300系列不锈钢产量仍为9.766万t/a。福州市长乐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已对项目进行备案(编号:闽工信备〔2024〕0419号)。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和福州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的技术评估报告(编号2-2025-010),该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所在区域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工信部门产能管理要求以及《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加强环境管理的前提下,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采取严格有效的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有效防控。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VOD炉产生的工艺废气经配套密闭烟气管道收集后,接入现有的南区2#AOD炉废气治理设施一并处理达标后,由现有1根4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根据《报告书》结论及技术评估意见,本项目投产后,全厂环境防护距离为:炼钢车间外300米范围和H型钢车间外100米范围。在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空气敏感目标。你司应配合当地政府和建设规划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的规划用地控制工作。

(二)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建设完善的污水及雨水收集系统。项目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报告书》要求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并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四)选用先进的低噪声机械、设备及装置,对VOD炉、真空泵、风机等主要噪声设备进行消声、隔声、减振处理,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废矿物油、废布袋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中电炉除尘灰厂内制粒后回用于生产。废炉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回收公司;生活垃圾定点分类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六)你司应建立严格的环保管理制度,设立相应的环境管理和监测机构,配套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控制施工期扬尘、污水、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认真落实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报告书》确认的监测点位、项目及频次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监测结果及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

(一)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气。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其他行业排放标准;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和表3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氟化物、镍及其化合物排放参照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中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铬及其化合物排放参照执行《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中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噪声。北侧和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东侧和西侧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3.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转移管理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中相关规定。

(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及交易、调剂要求

项目投产后,新增VOCs排放总量≤0.00957吨/年,不新增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项目改扩建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二氧化硫≤150吨/年、氮氧化物≤198.15吨/年、VOCs≤0.00957吨/年。项目投产前应由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

四、《报告书》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试生产前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自主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配套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经竣工验收合格,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六、我局委托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0日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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