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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冶金行业“十四五”节能降碳实施方案(钢铁方面)

2022年03月17日11:21   来源:福建省工信厅
摘要:主要目标:到2025年,通过产能置换和节能改造,全省钢铁、有色等行业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超过30%,冶金行业整体能效水平明显提升,碳排放强度明显下降,绿色低碳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持续推进我省冶金工业节能降碳和绿色转型,全面提高行业能效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发改产业〔2021〕14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609号)精神,结合我省冶金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主要目标:到2025年,通过产能置换和节能改造,全省钢铁、有色等行业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超过30%,冶金行业整体能效水平明显提升,碳排放强度明显下降,绿色低碳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重点任务

1、严格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电解铝产能,钢铁行业坚持以存量调整为主,推进行业整合重组,发展省内空缺和高附加值钢铁品种。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对拟建、在建项目严格对照行业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实施,推动能效水平应提尽提,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装备。落实项目流程审核,确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能耗、安全和产能置换等相关要求。

2、加快促进产品结构调整,钢铁行业提高短流程炼钢产量占粗钢总量比重,鼓励非高炉冶炼工艺、氢冶炼工艺技术研究及应用,发展H型钢、汽车用板、涂镀钢板、电工用钢、耐腐蚀钢等产品;不锈钢行业延伸发展复合材精深加工、标准和非标配件以及成套设备、家居、建筑装饰等应用产品;有色行业围绕电子工业、IT行业、轻量化车厢用等领域,推广节能先进适用技术,发展高附加值铜材、铝材,推动钨、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促进行业产业链延伸发展,进一步提高产品附加值,有效降低能耗强度。

保障措施

1、促进低效产能退出。坚决淘汰退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淘汰类工艺装备和产能(见附件2)。实施钢铁、电解铝行业工序能耗水平阶梯电价、限制类钢铁冶炼装备差别电价等措施,促进低效产能加快改造升级或退出。完善相关政策支持钢铁、有色企业节能降碳改造,加快技术装备升级,提升能效水平。

附件1:冶金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

重点领域

指标名称

指标单位

标杆水平

基准水平

数据参考

炼铁

烧结工序

单位

产品

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45

55

GB21256

球团

15

36

高炉工序

361

435

烧结工序

(红土镍矿)

130

150

专家

意见

高炉工序

(红土镍矿)

530

600

不锈钢RKEF工序

1600

1800

炼钢

转炉工序(普钢)

单位

产品

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30

-10

GB21256

电炉工序

(>30吨,<50吨)

67

86

GB32050

冶炼不锈钢单耗提高10%。

电炉工序(≥50吨)

61

72

铁合金

硅铁

单位产品

综合

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1770

1900

GB21341

锰硅合金

860

950

高碳铬铁

710

800

铜冶炼

铜冶炼工艺

(铜精矿-阴极铜)

单位

产品

综合

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260

380

GB21248

粗铜工艺

(铜精矿-粗铜)

140

260

阳极铜工艺

(铜精矿-阳极铜)

180

290

电解工序

(阳极铜-阴极铜)

85

110

冶炼

粗铅工艺

单位产品

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230

300

GB21250

铅电解精炼工序

100

120

铅冶炼工艺

330

420

冶炼

火法炼锌工艺:

粗锌(精矿-粗锌)

单位产品

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1450

1620

GB21249

火法炼锌工艺:

锌(精矿-精馏锌)

1800

2020

湿法炼锌工艺:

电锌锌锭

(有浸出渣火法处理工艺)

(精矿-电锌锌锭)

1100

1280

湿法炼锌工艺:

电锌锌锭

(无浸出渣火法处理工艺)

(精矿-电锌锌锭)

800

950

湿法炼锌工艺:

电锌锌锭

(氧化锌精矿-电锌锌锭)

800

950

铝冶炼

电解铝

铝液

交流

电耗

千瓦时/吨

13000

13350

GB21346

注:红土镍矿冶炼不锈钢工艺能效水平系组织专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确定。

附件2:冶金行业限制类、淘汰类装备

序号

设备名称

关键

参数

单位

指标范围

一、限制类

1

炼钢用生铁高炉

有效

容积

立方米

>400且<1200

2

炼钢用生铁高炉(达不到环保、能耗、安全等强制性标准的炼钢用生铁高炉)

有效

容积

立方米

≥1200

3

炼钢转炉

公称

容量

>30且<100

4

炼钢转炉(达不到环保、能耗、安全等强制性标准的炼钢转炉)

公称

容量

≥100

5

电炉

公称

容量

普钢:>30且<100

合金钢:>30且<50

6

电炉(达不到环保、能耗、安全等强制性标准的电炉)

公称

容量

普钢:≥100

合金钢:≥50

二、淘汰类

1

炼钢用生铁高炉

有效

容积

立方米

≤400

2

炼钢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公称

容量

≤30

3

炼钢电弧炉(不含机械铸造、特殊质量合金钢,高温合金、精密合金等特殊合金材料用)

公称容量

≤30

注:限制类、淘汰类装备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确定。淘汰类装备应立即淘汰,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和转移;限制类装备按规定征收差别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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