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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证监局对公司控股股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2016年07月18日16:55   来源:西本资讯
摘要:辽宁证监局对控股股东东北特殊钢集团出具警示函,因其无法履行增持承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7月18日,公司控股股东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关于对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15年7月8日承诺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累计金额不低于18,000万元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特钢”)股票。2016年7月2日,抚顺特钢披露的《提示性公告》称:“东北特钢集团因流动资金不足已经导致债务违约,无资金能力履行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增持公司股份承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以下简称《4号指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4号指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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