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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亿元去产能奖补资金分配方式明确

2016年05月18日14:32   来源:西本资讯
摘要:分为基础奖补资金和梯级奖补资金两部分。其中,基础奖补资金占资金总规模的80%,按因素法分配;梯级奖补资金占资金总规模的20%,和各省份、中央企业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完成情况挂钩。

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是当前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任务。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中央财政安排1000亿元专项奖补资金。财政部近日明确了其分配方式。

财政部5月18日发文称,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对地方和中央企业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给予奖补,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实现市场出清。

专项奖补资金规模为1000亿元,包括支持地方政府的和支持中央企业的专项奖补资金两部分,前者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后者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付。办法明确,为鼓励地方和中央企业尽早退出产能,按照“早退多奖”的原则,在计算年度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时,2016-2020年分别按照实际产能的110%、100%、90%、80%、70%测算。

专项奖补资金分为基础奖补资金和梯级奖补资金两部分。其中,基础奖补资金占资金总规模的80%。按因素法分配,其中化解产能任务量,权重50%;安置职工人数,权重30%;困难程度,权重20%。

梯级奖补资金占资金总规模的20%,和各省份、中央企业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量的省份、中央企业,按基础奖补资金的一定系数实行梯级奖补。

办法还明确,专项奖补资金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统筹用于符合要求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具体包括,企业为退养职工按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弥补行业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亏空,以及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等。

各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国资委分别负责制定本地区和中央企业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备案。发改委等部门综合平衡并确定各地区、中央企业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任务后,财政部即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拨付奖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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