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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停小火电不得认定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2012年04月01日09:00   来源:西本资讯
摘要:日前,国家发改委提出,各地和企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时,所申报的机组必须未被列入全国关停小火电机组范围。

日前,国家发改委提出,各地和企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时,所申报的机组必须未被列入全国关停小火电机组范围。

国家发改委提出,10万千瓦等级以下机组(含垃圾电厂)申报,必须提供申报国家审核当年近6个月内,地市级或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监测报告(不仅要有数值,还要有结论性意见,且盖有CMA资质标识章)和近两年环保达标排放证明(地市级以下级别一律不予受理),其他单位出具的不予认可。垃圾电厂还要提供有资质单位对二恶英的检测报告。年灰渣综合利用率要达到85%以上,同时提供周边下游企业的灰渣处理方式及年消耗能力的证明材料;正式合同(或协议)中要标注有效期,且申报年度在合同有效期内。与个人签订的灰渣处理协议(或合同)不予认可。所用燃料应本着有利于减少二次污染和运输能耗的原则,避免长距离运输,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石煤运距不应超过30公里,且燃料供应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并提供燃料产生量证明。

煤矸石等燃料直接由矿区或洗煤厂供应的,要说明近三年的煤炭产量、入洗量等情况。煤矸石等燃料由中间商供应的,还须提供燃料主要来源于哪些矿区(矿井、洗选厂)及矿区产量等情况及近三年的煤炭产量、入洗量等。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要重点核实企业所用燃料来源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对燃料来自于同一家煤矿或选煤厂的,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实。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2012年版),地市级初审意见和省级审核意见中要证明所用燃料能够有效供应的内容。垃圾电厂应由地方环卫部门提供垃圾数量及品质证明材料。用于发电的煤矸石(油母页岩、石煤,下同)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5020千焦(1200千卡/千克),入炉混合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高于12550千焦(3000千卡/千克),煤矸石、煤泥掺烧重量比不低于60%.

10万千瓦等级及以上煤矸石、煤泥发电机组同时还要具备以下条件:(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批复或核准建设的煤矸石、煤泥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二)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材料,且验收后连续稳定运行2年以上;(三)必须提供申报国家审核当年近6个月内,省级或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监测报(不仅要有数值,还要有结论性意见,且盖有CMA资质标识章)和近两年环保达标排放证明;(四)今后新建的综合利用电厂应满足煤矿、洗煤厂、电厂为同一投资主体控股的煤电一体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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