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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参股办矿撤资大限已至

2005年09月23日08:43   来源:西本资讯
摘要:
    据新华社报道,昨日是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撤出投资的最后期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表示,逾期不主动撤资、申报,一经查实,“就地免职,依法从严惩办”。有消息显示,虽然昨日为“官股”撤资大限,但各地出现了不同情况。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到21日下午4时,内蒙古没有一名公职人员主动从煤矿撤出投资。
    李毅中分析,从近来查处的事故和案件看,煤矿事故背后的腐败现象主要表现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负责人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办矿或获得干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负责人自办煤矿或违法违规支持其亲属办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为煤矿企业办理各种证照的过程中收受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煤矿违法生产经营中充当保护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包庇、袒护、瞒报等。核心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
    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安监总局为此联合下发的通知,各地成立了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国资监管部门、安监部门、煤矿监管监察机构组成的清理纠正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的清理纠正工作。各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将于本月25日前将本单位清理纠正情况报当地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各地清理纠正工作将于10月15日结束,各省级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将于10月20日前把清理纠正工作情况报中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安监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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