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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禁令能否刹住煤电较劲?

2006年02月09日08:17   来源:西本资讯
摘要:
    日前,国家发改委、铁道部、交通部向发电、电网企业和煤炭企业发布了《关于继续做好部分电煤价格协商保障2006年煤炭电力生产供应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目前尚未签订合同的部分重点煤炭、电力企业,必须抓紧工作,在2月份之内完成全年电煤合同和运输合同签订任务。对违反《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因未签订电煤供货合同或因价格未达成一致而导致煤炭供应中断、影响电力生产供应等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通知》指出,2月份,铁道资产部门对有量无价的合同,只要有供货,就要保证运输。3月份开始按协商确定的价格结算,并结清前两月预结算的差额。要继续坚持以发煤、收款煤矿为供方、接煤、付款厂家为需方签订合同。
    国家发改委在《通知》中表示,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保证煤炭价格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仍由煤、电企业双方协商确定电煤价格,鉴于多年形成的电煤“重点合同”价格与“非重点合同”价格存在一定差距,适当提高“重点合同”电煤价格也有其合理性。供需双方要充分协商、平稳推进,防止价格大涨大落,鼓励签订长期、稳定的供货合同。并且要求主管部门应尽快对2006年重点电煤的产供需衔接采取补救措施。
    据了解,《通知》中要求,各地区和重点煤炭、电力企业要坚持按照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要求,正确理解和支持煤炭订货改革,推进在政府监控条件下放开电煤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国有重点煤矿和电力企业必须顾全大局,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做好电煤合同签订工作,保证电煤的正常供应,保证电厂的正常运行。(北京现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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